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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竞争性配置新政下的一个判断和两个探索

发布时间:2018-06-01点击量:1803来源: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同时配发了“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方案”)。这一通知的印发标志着风电年度建设规模由原来行政命令式配置全面转向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配置,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平价上网。

      根据对国家文件和各方面解读的分析,在此我对该新政策实施后的电价和风机价格的判断与风电开发企业与地方政府面临的两方面探索谈一下我的认识。

      一个判断是新政实施后竞标电价会迅速接近平价并倒逼风机设备制造商降低价格,主流风机厂商的平均投标价格在年内跌落到3000元以下。

      国家能源局的通知中第六条、“积极推进就近全额消纳风电项目。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结合当地大型工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用电需求建设风电项目,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下力争实现不需要补贴发展。鼓励在具备较强电力需求的地级市区域,选择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可达到3000小时左右的风能资源场址,在省级电网企业确保全额就近消纳的前提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并确定上网电价,特别要鼓励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平价上网项目。” 

      政策导向性十分明确,竞争性配置的直接目的就是逐步消除补贴,通过竞争实现平价上网。因此政策发布后,业内人士 认为,在实施“竞价”后风电电价都会降低,但降低趋势会略有不同。“三北”地区风电将很可能接近当地火电标杆电价,而南方低风速地区则会大概率高于当地火电标杆电价。而这种效应势必迅速传导到主机设备制造商,进一步压缩其利润。据某上市的知名设备制造商的2017年发布的年报可以得知,其主机成本在2650元左右(不含塔筒),考虑到今年的最新中标价格已经接近3000元,毛利润在15%左右,扣除营销成本和支出,加上5年质保后续产生的费用,净利润率大约在5%左右。笔者判断,新政实施后风电设备制造商的利润率会进一步压缩,年内风机设备投标价格极大概率会跌落到3000元以下,某些风机设备厂家为了争夺市场和上市年报可能会爆出惊人的低价。

      风电开发商、设计院和设计招标规则的地方政府来讲在新政实施的过程中也分别面临着以下两方面的探索。

      第一方面的探索是有无更精确的技术经济指标来取代原来一直沿用的内部收益率指标对项目进行判断。

      我们知道,在新政实施之前,各投资企业基本上是采用内部收益率的指标对项目的经济性进行判断,但是内部收益率的测算是建立在固定电价和由风资源决定的相对固定发电小时数的基础上,根据这个基础来编制技术经济测算中的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对财报进行数据分析。新政实施后,按照实施指导意见中所描述的“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这种条件下除保障小时数能够确定电价,其余部分电量和电价均随着电力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新政实施后风电的发电小时数组成可能的情况是:保障小时数+长协小时数(撮合小时数)+现货小时数。因此面临无法采用沿用多年的内部收益率法来判定项目的经济性,这对风电开发商和设计院来讲是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许多专业人士也针对这一课题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和探索,其中盖峰仁兄早在2016年,在自己的公众号中一篇名为“LCOE(平准化度电成本)与IRR(内部收益率)两个指标的区别”的文章中就提出“随着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在一些地区陆续出现了不再沿用标杆电价的情况,未来随着电改的逐步深入,IRR必将会被LCOE逐步取代。”但由于征税方式等区别,平准化度电成本这个外来概念如何在竞争性投标中应用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第二方面的探索是在电价权重比不低于40%的情况下是如何合理的设置招标规则。

      由于指导方案中明确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竞争配置评分细则,可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也可采取先技术评选,再电价比选的方式,按电价由低到高排序分配完为止。”

      结合指导意见中竞争要素和光伏领跑者基地的投标情况来看,最终评分的标准是:企业实力+设备先进性+技术方案+投标价格。下面逐项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实力:这一条包含的主要是装机业绩、银行授信、科研成果等方面,预计在整个评分中分值大约在20分左右。实际上这一条的区分程度并不大,对于以上几方面各地所设的门槛基本不会太高。

      二、设备先进性:这一条详细列举了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功率曲线保证、风电机组认证情况等评审要素。对于机组参数,各个整机厂商基本都会描绘出一番美丽的图画:超高的可利用小时数,漂亮的功率曲线。各场址的风资源情况和地形条件不同,因此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很难评估出谁家的设备更先进或者哪个机型更有优势,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评委会如果过于主观的去判断,势必会引起争议。

      三、技术方案:这一条也与设备先进性基本相同,很难有严格的标准来进行区分,因此在设计评标办法的时候应该更多的考虑对环境和水土保持和周边居民等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并且对此加以细化,否则的话也很难进行客观评判。

      四、申报电价:这一条才是评标中的重中之重。其实笔者认为如果所有投标电价企业都是理性投标者的前提下(可参考本人另外一篇“谨防风电新政电价投标中的“囚徒困境”)完全可以继续加大电价权重,而去掉设备先进性和技术方案,因为以上两方面的直接体现就是电价,无论设备如何先进和技术方案展现多漂亮的图画,对于商业化项目而言一切不以降低成本和价格为目的的先进技术方案和先进设备都是耍流氓。

      以上就是地方政府在投标规则设计过程所需要探索的课题,任何规则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最大限度限制恶意竞价者,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维护行业的秩序。这一探索的最终目的是落实国家能源局的指导意见,实现平价上网,促进风电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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